东人社发〔2021〕63号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共享用工”就业服务的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共享用工”就业服务的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助力我市企业用工,适时调配人力资源,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就业服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的统筹和指导,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此项业务的受理、初审、实地核查和补助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即从存在富余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出借企业”)调剂用工对接到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体(以下简称“借用企业”)进行阶段性工作的服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每次调剂用工人数可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每个服务机构每个自然年度可申领该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一)服务机构在我市依法注册,且已在我市人社部门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完成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二)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均在我市依法注册且在我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不能为劳务派遣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三者的两两之间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且三者的两两之间不能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三)每次调剂对接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调剂时间在15-90天,同时不得超过调剂人员与出借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四)调剂前,每名调剂人员与出借企业已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已在出借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
(五)出借企业、借用企业及调剂人员应当签订人员借用的三方协议。
(六)同一名员工多次参加“共享用工”调剂的,该员工每个自然年最多纳入服务机构申领“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名单两次。
(七)“共享用工”期间,调剂人员须按照人员借用三方协议在借用企业正常工作。
第四条 服务机构应免费对出借企业、借用企业及调剂人员开展“共享用工”指导,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指导三方签订人员借用三方协议。
第五条 申领“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实行事前备案登记制度。实施“共享用工”前,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借用企业所在辖区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1. 《东莞市“共享用工”对接服务备案登记表》(附件1)(备案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的“共享用工”备案登记调剂人员名单页面均须加盖出借企业公章);
2. 人员借用三方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交还原件)。
第六条 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回执(附件2)。在共享用工期间,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对调剂人员身份及工作情况进行至少一次实地核查,做好核查记录,确定进行“共享用工”就业服务的实际人数(附件3)。
第七条 补助申领程序
(一)经备案的“共享用工”到期后,服务机构可向借用企业所在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补助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东莞市“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4);
2. 调剂人员“共享用工”期间考勤记录(加盖借用企业公章);
3. 借用企业向出借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划款凭证;
4. 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二)审核与公示。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收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同时在每个自然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上月通过复审拟发放补助的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对接服务人数、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发放补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补助款拨付至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申请期限为“共享用工”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调剂人员未按人员借用三方协议的约定完成“共享用工”服务的,不纳入服务机构申领“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范围。
第九条 落实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情况进行检查;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补助情况的日常检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除追回补助款外,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东莞市“共享用工”对接服务备案登记表;2. 东莞市“共享用工”对接服务备案回执;3. 东莞市“共享用工”实地核查记录表;4. 东莞市“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