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应急条例》),构建以政府发布为主、以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专业解读为补充的信息发布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应急条例》,疾控部门在接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或者隐患信息后,如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两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如果属于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确证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属于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应急条例》规定,在出现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职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