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珠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珠海将在酒楼、饭店、农庄、会所等场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者、生产者、经营平台等处严罚。其中,珠海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市各大场所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条例》指出,禁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珠海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餐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珠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宰杀、储存、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交易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严罚野生动物“生意链”
对野生动物食用者组织者处重罚。《条例》提出,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野生动物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罚。《条例》提出,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删除、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野生动物各平台严罚。《条例》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