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发布《珠海经济特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众可于3月26日前将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条例》称,在珠海范围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条例》规定,在酒楼、饭店、农庄、私人会所、内部食堂等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
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违法猎捕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还对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食品安全追溯、政府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