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包括支持制药企业复产、延缓小微企业债务、助力科技企业纾困、暂缓民营企业缴费、化解金融借贷纠纷等。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反映了广东各级法院紧紧围绕中央及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在涉疫情案件审理中,依法保障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有序复工复产,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解封药厂厂房 重新投入生产
湛江某制药公司是集研究、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中型企业,因欠银行贷款1900万元无法偿还导致诉讼,去年债权转让给某商贸公司后,虽就债务偿还达成和解,但厂房仍处于查封状态。疫情发生后,制药公司为及时复产申请解封厂房。
湛江廉江法院审查认为,该企业具有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设施,及时复工复产有利于支持疫情防控。经调解,当事人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解封厂房,让制药公司投入生产经营。
企业无力还款 银行同意延期
广州某公司是一家提供网络广告策划服务的小微企业。因业务发展需求,公司通过网上平台向某银行借款6.9万元,后未按期还款引发诉讼,后陆续归还部分贷款,尚欠本息2.6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暂时无法正常复工,立即清偿本息确有困难。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公司延期至8月底还清。
拖欠货款未还 双方调解顺延
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是商业合作伙伴。2019年,科技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余元的锂电子电池电解液,但新能源公司仅支付了100万元,拖欠货款本息共计2300万余元。法院根据申请依法冻结了新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万余元。疫情发生后,该公司请求将账户解冻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
深圳坪山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都是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型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最终解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继续合作,新能源公司自愿增加担保人并支付20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8个月内分期付清。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拖欠公积金 员工同意公司少缴
某电器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因拖欠离职员工余某住房公积金1.9万余元,被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引发行政诉讼。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缓缴公积金有利于减轻企业经营压力。根据离职员工已再就业的情况,经调解,公司与余某及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同意公司适当少缴部分公积金。法院依法准许当事人撤诉。
贷款未按期偿还 银行同意减免利息
丁某长期经营装修装饰材料,业务拓展已至东南亚地区。因2018年起分批向广州某银行贷款后未按期偿还,经法院判决须清偿借款本息共51万余元。案件二审期间发生疫情,丁某在菲律宾,不便回国参加诉讼。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丁某在经营中因资金流转不畅欠债,受疫情影响困难加大,但国内外业务仍在正常经营。经主持线上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银行同意减免利息及罚息11.9万元,并给予一个月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