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实施《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广东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面规范。《办法》明确,省未确定具体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有关民生、运转、协调发展三方面支出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市县不得将其用于违规提高“三公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形象或政绩工程等6类禁止性支出。
一般性转移支付2017年超六成
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均衡省内地区间财力差距,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由省财政安排给市县政府的中央和省级财力性补助资金。这类资金不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统筹使用。
目前,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10个项目资金,以及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等专项领域未指定具体使用项目的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
2013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广东省级财政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种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力争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提高到60%或以上,不断扩大市县统筹使用上级财力性补助资金规模。
随着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加、比重提高,如何在赋予市县政府更多理财自主权同时,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资金依法依规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因此继此前出台《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前省政府又出台《办法》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面规范。
不得用于违规提高“三公经费”
《办法》分层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责任:
省级主要承担建立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组织实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拨付、落实省级支出责任、建立和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职责;地级以上市主要承担市级和市辖区的支出责任、对县(市)的帮扶责任、执行省制定的分配方案并限时拨付资金等职责;县级主要承担县级支出责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支出政策等职责。
市县应统筹使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相对应的支出责任,将省未确定具体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有关民生、运转、协调发展三方面支出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重点确保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和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生活津贴及护理补贴、孤儿供养保障等关系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底线民生项目优先安排资金。
《办法》特别明确,市县不得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三公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形象或政绩工程等6类禁止性支出。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
在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对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提前预拨、年中下达、年度结算制度,同时要求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定期备案制度,下级财政部门需按季度汇总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办法》要求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一方面,各级财政和人大、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处罚或处分。同时,省审计、监察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计划,每年有重点地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另一方面,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选取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