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中,在地方税种方面,广东省给予了创新企业5类共12项税收优惠政策。
初步构建起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体系
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配合“四十条”中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省地税局近日将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下称《意见》),共梳理出台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5类共12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编写详细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税指引,初步构建起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体系。
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长戎惠良昨日(5月19日)对记者介绍说,根据初步测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为省内企业带来接近160亿人民币的税收减免,占全省税收总收入3%-5%,相当于一些内陆省份一年的税收收入。
“这些减免的税收将促进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加快资金周转,是一笔雪中送炭的款项。”戎惠良说。
据悉,这些政策将涵括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基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等五个方面。
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可获减免
值得注意的是,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除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省地税有关负责人解释表示,按照《意见》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意味着,企业进行创新研发的费用,将可获减免。”
不仅如此,鉴于广东省数量众多的制造业企业目前正面临着机器更新换代的关键时期,《意见》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在另一个大项目——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意见》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加大优惠程度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戎惠良表示,虽然有些税收优惠早在2008年已经开始实行,但普及程度并不高,很多企业对此不了解,“这次,我们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简化申请办理手续,另一方面继续加大了税收优惠程度,以此来引导、促进省内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戎惠良举例说,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以往的规定是企业连续亏损3年才可以获得房产税优惠,而根据《意见》的规定,企业只需要是上年度亏损即可获得此优惠。“初步测算,单是土地使用税一项,就将为企业节省近10亿税款。”
上述省地税负责人还介绍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