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初成为广东唯一的国家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之后,惠州信用建设又有新动作。
此前,惠州在信用联合奖惩等方面推出的举措更多是针对企业,而今后将强化个人信用记录的应用,使诚信成为企业和个人的“通行证”,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碰壁”。特别是将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
近日,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惠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到2018年底,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建立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应用机制,推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基本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到2020年底,推动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更加丰富。
惠州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惠州将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为基础,探索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为推进惠州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信用记录
探索在干部选拔等领域查询应用信用信息
近年来,惠州在全省率先建成“一库一网两平台”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了54个市直部门的400多个数据主题,入库数据量达5.4亿条。
如果说以前更多的是从企业信用记录着手,那么今后惠州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
根据实施方案,惠州将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惠州将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推动建立全市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
惠州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按权限进行管理,实施授权查询机制,并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惠州还将探索个人信用信息在政务管理中的应用。具体来说,将探索在政府部门办理城市落户、职称评定、表彰评优、人事考试、干部选拔任职、特殊行业入职、担任企业负责人、公租房分配等个人相关业务时,查询应用个人信用信息,作为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项的必需环节和重要参考。
联合奖惩
信用好有望享受“绿色通道”便利
在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上,惠州也有“新招”。个人信用记录好,未来有望获得不少便利,而信用差则有可能受到惩戒。
惠州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推动联合激励方面,惠州将出台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社会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补助申请、税收减免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同时,惠州还将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4类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采取联合行政性惩戒措施。
此外,惠州将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惠州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限制任职、限制发起、劝退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
诚信教育
探索建立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
加强个人诚信宣传教育,惠州将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把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行公民诚信守则,并结合春节、信用记录关爱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纪念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
根据实施方案,惠州将把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以公务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培训。
惠州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惠州将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另外,惠州也将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加强隐私保护,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等有关办理规程。
■知多D
这4类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将受联合惩戒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违法、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合同欺诈、公益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