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珠海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现场消息,《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围绕“登记确认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减少办事环节、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行住所申报承诺、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网络住所托管等创新举措。
据悉,《条例》创新实行登记承诺制作为登记确认制的配套制度,市场主体通过登记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中,通过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实质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由申请人就“不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相关经营项目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承诺,对承诺不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条例》明确实行“减事项、减材料”,并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此后,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只需申报有关事项信息,提交申请表、章程协议、承诺书等材料,无需报送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文书。
为强化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法治保障,便利港澳企业在内地经营,《条例》还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