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梅州市税务局收到省税务局转发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意在梅州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在‘试点资格’未获批之前,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无法享受区外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下的完整‘免抵退税’政策,区内企业在国内采购设备原材料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内销产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利于拓展内销市场。”梅州市税务局第二分局局长罗大军说。
保税区获批“试点资格”后,保税区企业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内销货物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购货物时,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该项政策的实施,为企业能够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促进内销便利等奠定了基础。罗大军介绍,该政策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此外,企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减少货物报关手续,国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同一税率进行征退税,避免了因征退税差而增加的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