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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发布 8月1日起实施

时间 : 2021-05-24 09:18:19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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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佩戴头盔罚200元;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罚500元;上机动车道罚2000元;一年内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将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故意污损、遮挡号牌,在室内场所、建筑内公共区域充电等行为进行规范。违法行为将处50—5000元不等的罚款。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3年。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很多家庭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道路交通压力增大,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甚至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据交警监控数据显示,深圳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分别占比39.64%、41.46%,部分区域交通事故持续多发,全市摩电驾乘人头盔佩戴率仍然较低。

  《管理规定》明确,全市电动自行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污损、遮挡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过渡期标识,不得饮酒后驾驶,驾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处200元罚款;在限行或禁行区域、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扣留车辆并处2000元罚款;故意污损、遮挡号牌后上路行驶将被处500元罚款,伪造变造号牌将被扣留车辆并处5000元罚款。

  同时,《管理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并要求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配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其个人违法行为信息将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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