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4月14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州市幼儿园条例》(下称《条例》)经批准,自6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指出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
针对当前公办幼儿园学位难以满足需求的现状,《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10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另一方面,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在教育要求方面,《条例》提出,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对为确保幼儿园安全,《条例》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11项禁止行为和6项禁止从业的情形。并规定,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开展避险、逃生、自救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其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等技能培训,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避险技巧,并配备兼职消防设施操作员;在主要出入口和幼儿生活、活动的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相关保障上,《条例》提出,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同岗位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相当。民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幼儿园教职人员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