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2月22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正式发布《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询时间在3月5日截止。
专项资金由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和项目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组成,主要开支范围包括课题研究、理论技艺研究、资料采集、历史文物征集修复、开展培训展演活动、学术研讨会、各项非遗传播活动等;不能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装修等工程改造、广告赞助、发放员工工资奖金、采购礼品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其他支出。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无须提出申请,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由市文广旅体局划拨至各区和市非遗中心下发;项目补助经费为每个项目3万—5万元,由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基地(传习所)每个补助1-2万元,由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习所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申报时间以每年佛山市文广旅体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为准,超过时限和越级申报均不予受理;申请项目补助和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须填写申报书并提交工作方案,方案内须包含项目现状、拟开展的活动方案、预算等内容。
资金申报后,佛山市文广旅体局将从佛山市非遗保护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当年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当年的专项资金总额和申报数量,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按一定比例评选出补助项目、基地(传习所),评选结果将在市文广旅体局政务网上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若申报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期间,出现虚报资料、擅自变更开支范围、拒绝接受监督、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自评材料等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