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日前正式出台了《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新建住宅需配建最低不小于600平方米社区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该类用房不列入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政策解读,明确了该办法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强调建设、验收和产权登记要求。
社区用房的一般用途包含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政策解读称,佛山于2016年曾出台该办法的试行文件,有效解决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配套政策不够健全、开发商提供不到位、部门联动较差及职责错位等问题,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目前,该办法重新修订出台,以保障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
在建设标准上,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当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其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由开发商代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该类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配建该类住房,需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利。例如,建设时,应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二层面积不超总面积的50%),每层层高不小于3.5米,不得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当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
在验收环节,新建小区的社区用房原则上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办法强调,对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城乡社区用房的,应当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