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省级奖励资金项目,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按照奖励标准,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单个备用调度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根据通知,申报企业应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又称压条机、热封机,下同)、负压救护车及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的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的,由其一方申报,不允许联合申报;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地原则上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于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的,可在省内其他地市生产制造;申报企业应属于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或备用调度企业。
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于政策有效期内(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将合格可使用的产品交付至销售对象,交付时间以产品出厂交付时间为准。
装备产品销售对象也应符合规定。其中,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由国家和省调拨任务确定的销售对象除外。销售对象必须是国内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销售至省外的产品须为国家和省调度的产品,销售出国的产品不予奖励。
通知显示,装备产品的奖励范围分为三档。关于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的奖励标准,对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见附件10)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承担过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
关于关键零部件的奖励标准,仅对国家和省下达的调度任务进行奖励,其中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此外,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奖励基准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核定奖励额度。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单个备用调度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