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印发了《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市政府质量奖,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提高质量水平和效益,不断打造“江门质造”品牌。
《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江门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均可自主申报。
根据《办法》,市政府质量奖每5年评选奖励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10家,获评企业或组织可获得奖励50万元。此外,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最高可一次性获得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最高可一次性获得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