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创新用“飞地”模式解决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难以满足公共设施需求的问题。《规定》提出,将允许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主体将拆除范围以外的公用设施用地理顺经济关系后,无偿移交国有。同时,将给予承担移交责任的更新项目部分合法用地比例的计入及适当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更新项目的实施。
深圳市规土委介绍,随着深圳城市二次开发的快速推进,城市更新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原特区外大部分拟申请更新改造的片区存在着合法用地比例不够60%而不符合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要求,可能影响下一阶段城市更新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难题,《规定》巧妙地发挥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动力,实现较远距离(同一行政辖区)的公共设施用地,以“飞地”模式与更新项目捆绑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破解当前拟申请更新改造的片区合法用地比例不足的困境,解决了规划为配套设施但现状为建成区的难以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