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优化项目环评管理,以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纳入试点产业园要求以及可享受的审批改革红利。
哪些园区可纳入试点?《通知》明确,各类依法合规设立的省级以上园区均可纳入,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但试点园区必须管理主体明确、地理边界清晰,并且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同时还要符合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等条件。
此次《通知》也明确纳入试点园区可享受多项环评改革红利。
试点园区内符合相关情形的项目可不纳入环评管理,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并且,园区内项目可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符合相关情形且需要编制环评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予以批复。
同时,部分制造业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项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另外,环评与排污许可融合。对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建设过程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此次试点按园区申请、地市初审、省厅审核发布的程序开展。据介绍,通过试点,一些项目将大幅简化环评手续。但项目建设单位仍应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试点成效,省生态环境厅也将适时组织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以推广,推动更多园区和项目享受改革政策,对发现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园区及时要求退出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