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再出实招硬招。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对林长制考核、集中连片打造高质量林分和优美林相、林下种养等作出规定。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制定于1994年,于1997年修正过一次,实施后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森林保护管理方面的新政策,我省森林保护管理工作也出现新情况,现行《条例》有必要予以修订。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将林地、生态公益林、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城乡一体绿化等规定进行整合,形成了一部具有较好实施性、创新性的森林保护管理综合性法规。
《条例》明确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求县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并列明了具体考核内容;同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森林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划的森林资源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实行区域一体化保护,推动林分林相综合治理,集中连片打造功能多样的高质量林分和优美林相。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吴章敏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认真梳理对照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在概念上、技术上作出全面衔接。如聚焦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补充完善保障森林质量提升、绿美城乡建设、全民参与绿化等方面内容;围绕提升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治理水平,对落实林长制、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创新造林绿化机制、强化资源保护监管等内容作出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专门就古树名木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其中明确,属于农村传统果、茶树等经济树种,仍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古树名木,在不破坏其生长环境和正常生长的前提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依照经营习惯或者技术规程采摘花果叶,进行施肥、修枝、防治病虫害等活动,但不得进行整株更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旅游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