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其中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年度制定更新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名录,并在官方网站统一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名录、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根据《通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各地应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优先管控名录中在产企业,原则上应纳入重点单位名录;高风险在产企业,应逐步纳入重点单位名录;(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以及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行业有事实排污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后,可申请移出名录,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通知》同时要求,落实重点单位主体责任。重点单位需自行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并报送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
与此同时,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对重点单位周边土壤开展监测。2020年及以前公布的重点单位,应于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周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监测结果。
此外,各地每年底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统一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名录、年度自行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