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规定》),其中明确了12种应当从重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9种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14种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规定》明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规定》提出,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者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同时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应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的,应当说明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
《规定》明确造成跨区域污染、擅自撕毁封条等12种环境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高的自由裁量档次处罚或者按某一自由裁量档次的较高限处罚,以法定最高处罚额度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