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河水质不达标,相邻市县推诿塞责将在广东成为历史。28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共有河段的水质保障责任作出明晰,要求相邻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确保水质达标。
当前广东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人表示,广东已修订或通过了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保护的专门立法,目前尚缺水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我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及韩江、东江、西江的水质保护条例已难以满足当前全面治理水环境的需求。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的需求愈发迫切。
此次草案在治理企业造成的水污染方面作出了更严格规定,要求对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企业,将不再获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近年来,由于责任明晰面临困难,跨界治水成为水污染防治的一块短板。对此,草案设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款,规定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要求的,责任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共同承担保护责任,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目前,我省已与周边省建立了跨省河流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草案设想,这一经验也将在省内推广。草案拟定省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动受益地区与上游地区、受水地区和供水地区建立生态补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