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公布《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革命遗址四个类别确定了总体认定标准和分类认定标准。
2022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通过立法使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实现法治化、规范化,广东成为国内首批出台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省份。《广州市革命史迹保护办法》《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等纷纷出台,共同构建起具有广东特色的革命文物法规体系。
《标准》指出,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申报工作。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初审和复查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革命遗址的评估、审核与公示工作;报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按照《标准》制定的“总体认定标准”,革命遗址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认定革命遗址应当优先认定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救国兴国强国伟大贡献的遗址。
《标准》同时强调,认定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为革命遗址,必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认定烈士墓地,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念亭,以及其他纪念设施为革命遗址,必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或者经依法依规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