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包括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和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岭南名方”医疗机构制剂在内的346种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占相关额度。相关措施自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所谓单独支付,是指参保患者就医期间使用名单内的药品时,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
《通知》明确,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就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标准。门诊特定病种已享受特殊保障,参保人门特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仍执行各地现行政策,不实行单独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日间病房等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列入本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参保人住院的医保待遇仍执行各地现行政策。
《通知》还明确,要做好单独支付与其他医保政策的衔接。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范围。参保人省内跨市就医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执行参保地支付政策,跨省就医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