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省医疗保障局公示了《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比不得超过10%,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类项目都不列入特需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是为了满足患者较为特别的医疗需要而存在的。征求意见稿指出,特需医疗服务有“优质、便利、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等特点,而且应该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是对基本医疗服务的一种补充,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要严格控制其规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特需医疗服务可大致分为特需门诊和特需病房两类。其中,特需门诊应具备独立的诊区,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及茶水供应等,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有专人为患者提供从检查、诊疗、缴费、取药等全程导医服务。出诊医生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除夜诊和节假日外,副高级以上职称医生个人每月法定工作日内在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与非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比例不超过1:2。
特需病房应具备相对独立区域,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的,特需病房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10%。
征求意见稿明确,可以被列入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一般医疗服务项目;属于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主要功能为非疾病治疗的项目;项目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属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新的诊疗方式、使用新设备新耗材的项目。
属于以下范围的则不列入特需服务:属于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情形的;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类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征求意见稿对特需医疗服务的总量也作了限制。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本医疗机构上年度符合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个性化需求较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妇产等专科医院,以及广东省内与港澳(台)共建医院,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超过10%的,原则上在实施之日起3年逐步落实相关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