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提出健全司法鉴定人、公证员的职称体系,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级清晰、互相衔接的职称评价体系,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
据介绍,《实施方案》旨在深化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工作改革,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实施方案》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2个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职称名称方面,公证员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则是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司法鉴定人职称分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对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实施方案》也都作了相应的明确。
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评价标准,《实施方案》明确,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实际,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
《实施方案》还对评价机制进行创新,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如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为更好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实施方案》推动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促评,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此外,还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建设,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