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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广东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竞赛活动

时间 : 2022-04-14 10:37:16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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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广东省教育厅公示《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全省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竞赛活动是社会的关注热点。今年3月,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早在2019年5月,省教育厅出台《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新修订的《办法》提出,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今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竞赛活动申报受理和审核。每次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当年的4月至8月,初核时间一般为当年的9月。当年的9月30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省教育厅。

  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全省性竞赛活动,自广东省教育厅完成审查后,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举办市、县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省性竞赛视为同1次)。

  《办法》明确,全省性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全省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省教育厅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办法》提醒,省教育厅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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