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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出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措施12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开发房地产

时间 : 2021-06-04 09:13:16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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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规划引领、保障新增建设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利用存量资源、加强服务和监管等方面出台12条具体措施。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较高和供应方式单一的问题,通知明确了采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供应方式的适用情形,提出了“限地价、竞配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的供应模式。此外还要求各地建立监管机制,严防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老龄人口占比高

  适当提高养老用地比例

  通知要求,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现状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等因素,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配置要求、布局原则及建设标准。

  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的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要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未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支持通过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弹性发展区等方式满足用地需求。

  为确保配套达标,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衔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按照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合理布局。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而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位置、用地分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等要求,属于建设项目配建的,应当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允许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兼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养老设施不足

  加强存量土地整合利用

  这些措施还支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建成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旧城镇、旧村庄等,可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利用,统筹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工改商、住”等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协议出让给公开选择的旧村庄合作改造主体,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通知中还特别强调,县(市、区)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联合监管机制,防止随意扩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范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行为发生,严防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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