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共六章内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要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单位不得以承包、入股、出租、出借等方式,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可转交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或者将鉴定业务转交给其他不具备相关业务能力者。
依据规定,涉及人身的鉴定材料,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障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收其他机构、个人提供的生物检材。
条例也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触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