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4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企业注销网上“一门通办”
针对企业注销流程繁、手续多等问题,《实施方案》提出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市场主体可以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一门通办”,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
对于“不愿退”“退不出”的失联“僵尸企业”,《实施方案》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加快出清。根据《实施方案》,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6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实施方案》明确,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我省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同时,国有“僵尸企业”的股东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股东因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导致表决权达不到2/3以上的,可由该股东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履行股东权利。
强化直接责任人信用约束
在强化信用约束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还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焦点解答
问:《实施方案》中,关于“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的措施是否会导致大量企业被吊销?
答:不会。有关企业被吊销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首先,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6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市场监管部门方可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之情形,启动有关吊销程序。
其次,吊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等工作。
此外,《实施措施》设置了救济条款,给予被吊销企业陈诉申辩的机会。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当事人对吊销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在“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可以帮助企业畅通退出?
答:目前,企业退出难,根本原因是清算(含清税)难。部分企业反映税务注销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等环节。我们按照公平合理、兼顾效率的思路,平衡各方权益,既约束和引导企业履行缴税义务,又要求税务机关限期核查企业清缴税收情况。
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的,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注销手续,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同时,如果企业依此办理注销手续存在欠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依法追缴税款。
《实施措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承诺制”,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高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的工作效率,实现双赢。这一做法保障了国家税收,也充分体现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的原则,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