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9条措施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措施》要求各地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主动做好服务,“一把手”亲自抓,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引导企业采取非现场方式申请办理,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可通过邮件方式寄送。
对于疫情期间的审批工作,《措施》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其中,对临时性的上述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措施》还强调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
疫情防控时间,时间、效率尤为重要。此次《措施》还提出,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时限原则上均压缩至7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6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另外,《措施》还提出创新技术评估工作方式,调整碳排放管理工作安排,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