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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 2014-09-05 02:09:07 来源 : 广东省科技厅监督审计处 【字体: 【打印】

粤科监审字〔2014〕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省科学技术厅对《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科技厅
2014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结题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按省财政科技立项(或者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大小,结题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项)类型,可另行确定划分标准并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工作,并对单个项目做重点绩效评价;一般项目、小型项目经省科技厅授权,可委托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但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质量控制。验收过程中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省科技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验收结题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并形成验收意见。会议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位财务专家)。重点、重大项目原则上都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

  材料验收指验收结题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结题,专家不需进行会议集中讨论。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的验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一般项目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也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抽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任务后,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须进行财务验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重大项目,应当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审计;小型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必须符合《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和《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的标准格式。省科技厅对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经费决算表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核实。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验收结题须提交的材料:

  (一)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项目绩效自评材料;

  (六) 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七)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省科技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批准组织验收结题。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科技厅审批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受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与验收专家、科技中介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并根据项目绩效信息评为合格或良好,其中项目完成度达到或超过100%的,可评为良好。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 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 其他情况。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发文或省科技业务系统短信平台,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经业务系统逐级提交修改完善后的项目验收书电子文档,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验收书并逐级盖章上报。省科技厅分批出具项目验收结题合格的有关文件。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纳入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项目通过验收结题,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项目绩效信息表;

  (六)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应逐级审核上报,项目验收组织机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资金,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统一收回。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金,登记不良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停止其一定年限内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列入不良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时间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或纸质合同书;或因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省科技厅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 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 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 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有关处室、省科技计划验收组织机构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主动查找并及时发现问题,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提出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有关处理建议。省科技厅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就终止结题建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省科技厅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经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登记不良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 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方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 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 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验收中介机构和省科技厅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合理合规情况。

  第二十条 办理项目终止结题事项时,省市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处理财政资金使用、回收等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终止结题的组织实行回避制度,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在结题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结题工作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参与结题工作的组织单位、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建立健全结题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高新区、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结题情况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以项目验收通过率、结题率、绩效考核、信用评价为重要依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项目结题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方面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形成的全套书面材料(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验收后可报送简要材料),需报送到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并交由省科技厅科技档案室存档。纸质验收书和验收结题、终止结题等相关文件办理完毕后,由省科技厅通知各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统一领取和分发。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题验收之后3个月内进行成果登记,主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除国家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外,由省科技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验收结题有明确规定的,须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科函规划字〔2013〕1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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