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委依法受理广州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和广东省东莞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附件:1.广州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2.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3.广东省东莞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