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变更韶关和清远
民爆物品销售企业销售许可证的通告
二○一七年17号
来源: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发布时间: 2017-04-26 14:42:00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委依法受理韶关市粤联民用爆破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和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附件:1.韶关市粤联民用爆破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2.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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