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省安委会关于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粤安办〔2017〕15号)的要求,在我省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认真履行我委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粤安办〔2017〕1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3月6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3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广东省安委办确定从2月上旬起至10月底为我省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并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检查 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粤安办〔2017〕15号)。为切实做好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的部署,针对各地区、各企业岁末年初事故防范工作情况,积极落实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工作责任,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排查、深入整治民爆生产销售环节的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范围、项目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全省民爆物品生产作业点实行全覆盖检查,销售企业(含分公司)以抽查方式进行,以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二)检查项目
1.重点时段安全检查
在3月份全国召开“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月、下半年召开党的十九大期间等重要时段前夕,组织开展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重点内容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领导带班生产情况、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安保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方式为组织监督检查小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重大节日安全检查
在中秋国庆双节到来之前,部署开展全省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重点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生产线停工管理情况、节假日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安保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方式采取组织各地级以上市民爆行业监管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开展交叉检查。
3.日常业务检查督查
结合业务工作,不定期地开展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当地市县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监管业务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经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省安委会工作部署,委成立全省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由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民爆物品监管处牵头,负责具体工作方案制定及工作落实的协调和汇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该形式,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参与、组织检查工作,定时做好汇报工作。
(二)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即日起,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清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如实录入“广东省民爆行业销售备案系统”,并认真整改核销。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抓住重点,切实把安全生产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采取“零容忍”措施,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督促企业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进行追责问责,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整治各类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属地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要将检查情况录入“广东省民爆销售备案管理系统”,对安全生产检查整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梳理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2017年10月27日前将报告(含电子版)报我委(民爆处),联系人:林倩,联系电话:020-83133219,传真:020-83133478,电子邮箱:mbc@gdei.gov.cn。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
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粤安办〔201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