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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爆行业开展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委办安〔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上半年,民爆行业先后发生山东招远“4.1”和安徽当涂“6.16”两起特大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强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张云川主任的批示精神,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一次对所有民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2006年7月10日起到2006年10月底结束。其中对生产企业的检查至8月底结束,对销售企业的检查至10月底结束。
二、检查内容
1.全国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组按照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制订的检查考核标准严格进行检查。
2.各地市、县级政府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各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对本地区内民爆销售企业进行检查。
2.各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国民爆生产企业进行跨地区交叉检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指派人员作为检查组负责专家(具体检查安排详见附件)。
四、组织方式
1.检查组组长由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员为民爆业务处(办)工作人员及本地区内2-3名行业专家。
2.联合检查组(2个以上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组长由生产企业较多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为有关省民爆业务处(办)工作人员及有关地区2-3名行业专家。
3.各检查组要及时与国防科工委民爆局指派的负责专家联系,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专家参加和指导所负责地区的安全检查工作。各检查组出发前要将检查计划报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五、检查要求
1.各检查组一定要严肃认真、严格检查,要做到企业一个不漏,关键工序、场所一个不漏。发现严重问题的,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或停产整顿建议。
2.各检查组对生产企业的检查报告及检查结果(检查表须经检查组组长和负责专家签字)于9月7日前报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及当地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检查结果对生产企业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作出停产整顿的决定。各省对销售企业的检查总结于11月7日前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备案。
3.国防科工委将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部分重点地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开展督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利洪 010-88581349 1352089****;
刘力强 010-88581482 1351102****;
姚 佳 010-88581162 1361122****。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东北区: 负责专家:蒋荣光(1380904****)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黑龙江工办 | 辽宁(含大连)生产企业 |
吉林工办 | 黑龙江生产企业 |
辽宁(含大连)工办 | 吉林生产企业 |
2、华北区: 负责专家:杨家福(1391109****)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北京、天津、内蒙工办联合检查组 | 河北生产企业 |
河北工办 | 山西生产企业 |
山西工办 | 北京、天津、内蒙生产企业 |
3、西北区: 负责专家:张国顺(1391088****)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工办联合检查组 | 陕西生产企业 |
陕西科工委 | 河南生产企业 |
河南工办 | 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生产企业 |
4、西南区: 负责专家:杨祖一(1370111****)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四川工办、西藏发改委联合检查组 | 云南生产企业 |
云南工办 | 重庆、广西、贵州生产企业 |
重庆商委、广西、贵州工办联合检查组 | 四川、西藏生产企业 |
5、华东区: 负责专家:倪欧琪(1380515****)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江苏工办、上海工办联合检查组 | 安徽生产企业 |
安徽工办 | 浙江生产企业 |
浙江工办 | 江苏、上海生产企业 |
6、华南区: 负责专家:乔枫革(1370128****)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广东工办、海南安监局联合检查组 | 福建生产企业 |
福建经贸委 | 山东(含青岛)生产企业 |
山东(含青岛)工办 | 广东、海南生产企业 |
7、华中区: 负责专家:邱朝阳(1380731****)
组织单位 | 检查的企业 |
湖南工办 | 湖北生产企业 |
湖北工办 | 江西生产企业 |
江西工办 | 湖南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