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东省已获得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销售许可企业的通知
粤经贸民爆〔2008〕3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要求,经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申请,我委(办)审查,国防科工委许可,截止
未获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