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衔接工作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经贸军工〔2006〕257号
各市、县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权限范围
根据中央编办6号及省编办269号文件精神,经贸部门(国防科工部门)负责民爆器材的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管及其相应的储存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负责民爆器材购买、运输、使用及其相应的储存安全监管。职责权限范围如下:
(一)经贸部门(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全省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环节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管,具体为: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有关生产、销售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管;民爆器材销售企业有关民爆器材销售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管。
(二)公安机关负责全省民爆器材购买、运输、使用环节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管,其中现有的民爆器材管理服务站作为使用环节,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许可手续。
二、全面做好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衔接工作
各地经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相关工作及时进行衔接,做好有关档案资料的交接。公安机关要将原核发给民爆销售企业的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与储存许可证收回。经贸部门要将下发给销售企业的民爆器材销售许可批准通知书抄送省经贸委及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
三、依法依规做好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审批工作
目前受理的民爆器材销售企业仅限于具有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代码的销售企业,各地经贸部门对已受理的经营企业销售许可申请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民爆器材销售体系。今后,省经贸委(国防科工办)将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及全省总体规划,依法审批新设立民爆器材销售点。
四、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购买、运输证的审批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继续推广民爆器材配送制,按就地供应原则审批购买、运输证。目前当地暂无取得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证企业的县(区)、市,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按就近原则,积极协调邻近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有资质的民爆销售企业,严格审批购买、运输证,并要求企业对民爆器材实行配送,确保安全。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