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8〕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科研单位:
今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开展好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我委(省国防科工办)制定了《广东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见附件1、2),开展好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合当前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
各地经贸部门,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民爆物品作业场所(现有和在建的民爆物品生产线及作业场所、现场混装车及配套地面设施,现有和在建的危险品库房、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试验和销毁场所及检验检测场所)。
三、内容
对《国防科工委关于2008年民爆行业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科工爆﹝2008﹞204号)中排查治理内容的17项工作落实情况;各地经贸部门对辖区内民爆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情况;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自查自纠情况。
四、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按照上述范围和内容,采用《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科工爆〔2007〕481号,以下简称《检查方法》)进行排查治理,并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
(二)省、市、县经贸部门督查阶段(5月至6月底完成)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组织相关市、县(区)经贸部门有关人员及民爆专家对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100%的督查;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组织相关县(区)经贸部门有关人员和民爆专业人员(由省经贸委统一安排)对辖区内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进行100%的督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辖区内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的督查方案请于
(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和专家督查阶段(6月到7月底完成)
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部署和安排,接受和配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对我委及民爆行业相关企业的督查。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对部分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和民爆行业相关企业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成立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党组书记、主任杨建初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曾健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民爆处承担。各地经贸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科研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相应成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发动,形成声势。要结合本次百日督查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行动的宣传,教育引导各生产、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严格要求,认真督查。省、市经贸部门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方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和打分评估,参加督查的人员要严格、细致地查找企业的安全隐患,做到企业一个不漏,关键工序和场所一个不漏、问题和隐患一个不漏,严禁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停产(业)整顿建议。
(四)加强协调,及时反馈。各督查组要及时报告督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共性及重大问题。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将督查情况于
附件: 1. 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9号)
2. 关于印发《2008年民爆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科工爆〔2008〕40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盛明杰 符洁莹 ,联系电话:020-83133478 83133267,传真:020-8313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