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厅依法受理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等两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附件:1.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证变更情况
2.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15日
(联系人:李春,电话:020-8313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