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
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经信规字〔2016〕1号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发布时间: 2016-07-04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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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7月2日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是指在我省辖区范围内,已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产业转移集聚地),依据循环经济理念、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条件的一种新型工业园。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是对具备一定循环经济发展基础的工业园加挂牌子,不改变工业园原有性质,不属于新批工业园区。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认定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导相关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报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园建设及其区域范围内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核心产业明晰,产业链条耦合共生具备一定基础,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符合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经依法批准,且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 

  (三)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管理机构,并制订工业园管理办法; 

  (四)编制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具备实施方案的经费保障及实施条件; 

  (五)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及管理,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六)循环经济工业园规划环评已通过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申报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申报表(见附件1-1); 

  (二)工业园批准设立文件; 

  (三)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标注有工业园红线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jpg格式)及工业园红线范围电子坐标(txt格式); 

  (四)成立循环经济组织管理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工业园管理办法; 

  (五)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及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情况,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2)及评价计算过程说明; 

  (六)根据《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3)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实施期原则上为3至5年; 

  (七)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环评审查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申报单位提供近三年内工业园及其内部企业(建设项目)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说明并承诺其真实性;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认定由工业园区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审查。 

  第八条 申报时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园区循环经济工作整体推进情况确定,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创建与认定

  第九条 对于申请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的单位,经专家评审及现场审查通过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为“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 

  第十条 创建单位应按照已编制的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上一年度的循环经济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和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 

  第十一条 创建单位实施期满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对于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称号;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视情况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 

  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取消其创建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认定的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在其建设期满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验收。通过验收的,保留其“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称号;未通过现场验收的,视情况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程序撤销其称号。 

  第十三条 创建单位于实施期内提前完成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相关建设内容和目标的,可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提前验收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验收。通过验收的,按相关程序授予“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称号,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待实施期满后统一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督促创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期内如建设项目作出重大调整,需同时调整实施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不定期对创建单位的运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后续管理及鼓励措施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持续推进循环经济工作,全面开展绿色清洁生产,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各级循环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园区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管理,不定期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在园区认定满5年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循环经济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对不符合循环经济工业园相关要求的,应视情况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程序撤销其称号。 

  第十七条 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当地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称号。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优先支持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创建单位列入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并通过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及其区域内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原《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粤经信节能〔2010〕897号)、《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经信节能〔2010〕7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申报表 

     2.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 

     3. 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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