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 2001-11-22 16:23:07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粤经贸资源[2001]991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顺德市经贸局,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现将《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OO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含一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含五千吨,下同)、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 国家及省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以及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市经贸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足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有关管理方案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五条 省经贸委定期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

    第六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七条 主管经贸委(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实行监测制度,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监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监测标准进行能源利用监测。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规定,定期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

    (四)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分析报告、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用能产品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限额。

    第八条 省经贸委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统计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接受主管经贸委(局)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结合本单位的用能情况、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并报其主管经贸委(局)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技术改造,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与创新。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和节能宣传与培训。几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超过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能耗限额的单位,必须把降低能耗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和安排资金,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报主管经贸委(局)备案。能源管理人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报主管经贸委(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能源管理制度、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新增用能设备的采购审查;

    (四)组织编写、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主管经贸委(局)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五)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规定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仪表。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实行自查自纠,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各种能源的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各种能源转换的能源投入和产出记录,能源质量的化验记录,以及能源损失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制度,应在每年7 15日和次年1 15日前分别向省、市经贸委(局)和统计部门报送《重点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报表》以及能源利用分析报告。能源利用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能源消耗量、用能结构、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能耗,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状况和改造计划,用能效率、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先进、合理的能耗定额,并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和个人,纳入内部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工作责任制要落实到车间、班组、工序、机台,并与奖惩挂钩。通过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各类用能设施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工业锅炉的运行、维护、检修和燃料定额管理制度;

    (二)工业窑炉的操作、烘炉、停炉、维修和燃料定额管理制度;

    (三)各类通用、专用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制冷装置的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新改造制度;

    (四)油库和煤场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积极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生产、销售、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对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做出更新改造规划,分期分批地加以淘汰。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节能监测标准,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应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报纸、刊物、黑板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节能意识;组织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统计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等参加节能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主要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各级主管经贸委(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节能表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经贸委(局)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省有关规定处罚,并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1、没有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2、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分析制度,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用能设备操作人员没有经过节能培训;

    4、回避、阻挠或拒绝接受主管经贸委(局)监督、检查和能源利用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行为,按该法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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