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原创稿发布时间: 2022-12-20 22:08:46

  《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2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与信息通信技术等多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兴产业,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技术变革和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和战略制高点。我省形成了较完整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体系,技术创新走在全国前列,具备涵盖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科技公司、传感器等零部件及配套供应商、检测机构、网联技术服务方、第三方行业组织等较完备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成为全国重要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基地和零部件集散地。我省大力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已发放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牌照超500张,开放测试道路里程超2500公里,广州、深圳已成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为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进一步推动我省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按照“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 科技厅 商务厅 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发展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装备〔2020〕111号)。

  三、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赴广州、深圳等地开展实地调研,组织行业协会、有关专家与重点企业进行专题研究,全面了解我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情况和政策诉求;

  (二)组织起草。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认真梳理总结促进我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国家三部委管理规范,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

  (三)征求意见。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社会公众对《管理办法》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组织两次专题研讨会,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四)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省司法厅通过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36条和4个附件,依次为:总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附则。

  (一)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测试区(场)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范围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规定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共三节12条。第一节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应符合的有关要求。规定了道路测试主体在申请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申请示范应用前应按要求完成道路测试。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经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鼓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数据监管平台、制定管理措施。第二节规定了道路测试主体提交测试申请及审核的工作流程。要求道路测试主体提供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说明等材料。明确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关规定。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跨市测试的,应再次提交有关材料至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鼓励各地市达成道路测试互认合作。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变更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应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交至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发生变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测试。第三节规定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的工作流程。要求示范应用主体提供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材料。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应说明必要性并提交有关材料。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变更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应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交至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共13条。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选择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对测试道路实行分级管理,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基础设施,向省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规定不能作为测试道路的路段及情形,明确了测试车辆的行驶车道和临时行驶车号牌等规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规定了终止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有关情形。

  (四)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共4条。规定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规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上报交通事故情况,提交事故发生前后至少90秒车辆状态数据,在事故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有关书面材料上报至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相关主管部门。发生严重事故时,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24内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相关主管部门。

  (五)附则。共2条。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的概念、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种类、设计运行条件、设计运行范围及搭载人员的定义,明确《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4个附件。附件1规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相关要求;附件2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测试项目;附件3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模板;附件4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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