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丰县财政局-海财采购〔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17: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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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工作部署及《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我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汕财采购〔2023〕6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海丰县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被检查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将结合实际查摆情况适时增加。
二、检查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检查实施程序
(一)开展自查阶段(1月10日至1月12日)
被检查代理机构根据要求,对本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采购代理机构自查问题清单(附件1),于2024年1月12日前报送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人:余建豪,电话:6626029),邮箱:swhfcgb@163.com。
(二)书面审查阶段(1月13日至1月20日)
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将抽检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根据检查阶段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2),于2024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报送至海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人:余建豪,电话:6626029,邮箱:swhfcgb@163.com),并签署书面承诺书(附件3),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工作联系表(附件4),指定联系人专门对接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及时提供检查需要的有关材料。县财政局根据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阶段(1月21日至1月31日)
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情况形成工作底稿向代理机构反馈,代理机构反馈意见签字并盖章确认。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处理处罚阶段(2月1日至5月20日)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财政部门将联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报省财政厅。
(五)汇总报告阶段(5月21日至6月20日)
县财政局及时反馈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至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提升执业水平、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契机,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负责人对本公司报送资料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漏报瞒报的将被视为弄虚作假,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自查问题清单
2.检查阶段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3.承诺书
4.工作联系表
海丰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2 : 附件3:承诺书.doc
3 : 附件2:检查阶段需提交的材料清单.doc
4 :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自查问题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