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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7-05-18 18:11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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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至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自主定居意愿,鼓励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意愿和选择。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调整城乡人口结构。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分类管理。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分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两类地区制订相应户籍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着力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养老保险等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修订出台新的《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修订出台新的《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在户口管理实践中进一步调整政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民政局)

(四)全面放开非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在本市非中心城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1、新建商品房; 2、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3、存量房(即二手商品房,下同)、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非中心城区各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五)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依合法稳定住所类别,有序放开落户限制。

1、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租赁住所(即已在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连续3年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已超18周岁在普通中学、中专中职中技学校就读的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除上述1、2点外在中心城区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指存量房、市直管公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仅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各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六)逐步取消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的迁移限制

坚持“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符合直系亲属投靠、合法稳定住所入户、招工招聘、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经积分制审批入户等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域之间的户口迁移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已婚子女只限一人)、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人未有合法稳定就业而提出亲属搭户申请的不予办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

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重点问题

(七)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

1、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城镇。在我市务工的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积分制入户分值由原来入户基本分60分降为50分。累计积分达到入户基本分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入户本市城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2、进城镇时间长、就业能力强、业务技术好,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务工人员,可参照技能人才落户政策。

3、妥善办理环卫、殡葬等特殊艰苦作业一线人员落户城镇。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3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虽没有自有的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单位安排的宿舍或寄住处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八)放宽集体户口设置和搭户条件

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渠道,允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社区等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符合入户条件又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登记入户集体户,也可以向已在当地城镇落户的亲友搭户。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城镇人员,可以向已在当地落户的亲友搭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九)进一步放开直系亲属互相投靠

与本市居民共同居住生活、户口在外地的该居民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来汕投靠入户;本地居民(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外地且该居民身边无子女的,可申请外地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赡养老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房管局)

(十)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经市人社部门核准的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本市急需人才或列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的工作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录用或来汕自主创业并在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归国留学人员,非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来汕自谋职业、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毕业生;来汕发展灵活就业、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汕投资置业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汕央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房管局)

(十一)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坚持以人为本观念和便民利民政策。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证件,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违反新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依法办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部门协调、综合配套,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

四、创新人口管理

(十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汕头市居民户口。取消“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办理业务,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非农业户籍证明。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卫计局、市法制局、市房管局)

(十三)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实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办证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户达到积分基本分时,本人可办理入户城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居住证积分可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在出入境管理、购车办驾照、公共交通、社区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不断扩展居住证的服务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我市规定的公民义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人民银行汕头分行、市房管局)

(十四)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应用

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全市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人民银行汕头分行、市房管局)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统一部署,推进农村基本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林业局)

(十六)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市、区县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保障城镇新增居民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落户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新增居民的多样化学习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十七)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卫生计生服务信息网络,加快实现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牵头研究社保医保和就业配套制度,市卫计局牵头研究医疗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

深入研究分析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在汕头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把新落户城镇的低收入家庭与本市原有特困家庭一起列入解决“住房难”群体,逐步予以解决。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十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及各区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领导协调

市政府成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我市户籍改革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改革内容和推进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

(二十一)加紧出台政策配套措施

市公安局、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局、房管局等部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的具体措施,明确改革项目和进度安排。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督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改革出台的相关措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汕头市公安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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