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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江门建筑物门楼号牌将有二维码——《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3-02-07 14:31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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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江门市民将告别拿着门牌号却“找不着北”的尴尬了。2022年10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2年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12月5日向社会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围绕政府部门职责、门楼号的编制、门楼牌的设置、门楼号牌的使用与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通过立法规范我市门楼号牌地址信息,满足城乡建设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现状

  部分门牌规格、安装、质量不统一、不规范

  门楼号牌是基础的地名标识,地址信息标准化、规范化是公共服务精准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门牌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城市的发展。部分地方仍然存在有路无牌,门楼号地址表述和门楼号牌规格、安装、质量不统一、不规范,门楼号跳号、重号,门楼号牌缺失、损坏等现象,给我市的经济建设、交通旅游、社会交往、人们日常生活、社会治安管理等各方面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有些老旧小区、街道,道路两旁单双不分,相邻两建筑号码相差甚远,不少建筑物甚至连门牌都没有,确实为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谈起门牌错乱给工作带来的不便,在江门从事快递行业多年的李先生深有感触。

  市人大常委会及时聚焦门楼号牌这个“小切口”,总结提升我市门楼号牌管理做法经验,通过立法实现我市门楼号牌管理有章可循,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民生“大问题”,推进公共服务精准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亮点一

  精细管理 门楼号牌将有二维码

  《条例》以我市门楼号牌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实行“一事一法”,提出精细化管理措施。

  《条例》遵循规范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相对稳定的原则,借鉴多个城市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市门楼号牌管理实际和做法,按照省公安厅“四标四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规范,对门楼号牌的编制、设置、使用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机制设计,确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模式。

  《条例》针对目前我市门楼号牌编制原则不一致、管理制度不健全、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对门楼号牌的编号原则、编制、申请、受理确认、更改、注销,以及门楼号牌的设置规范、设置、构成、制作安装、费用承担等都进行了规定,以实现全市门楼号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门楼号牌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强调信息化、数字化管理的运用。例如,规定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建立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等。

  亮点二

  结合实际 未经批准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可编制临时门楼号牌

  据了解,江门不少欠缺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物无法设置门楼号牌,但此类建筑物已被用于居住、经商办厂、仓储货物等。

  为方便居民生产生活以及政府部门日常管理服务,《条例》针对现实中存在未经批准已经建成的建筑物,由于没有门楼号牌影响消防、治安等工作的情形,规定对这种建筑物,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编制临时门楼号牌。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门楼号牌要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注销门楼号牌的,也要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鉴于地名更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群众的相关利益,《条例》明确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户籍管理、产权登记、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车辆登记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相应变更地址登记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免费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因建筑物装修需要,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暂时拆除门楼号牌,但是明确其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号牌恢复原状。

  亮点三

  因地制宜 侨乡历史文化建筑可设置特殊样式门楼号牌

  江门是中国侨都,也是著名的建筑之乡,中西文化在这里不断碰撞交融,构建起江门独具特色的侨乡文化底蕴,孕育了碉楼、骑楼等独具特色的侨乡建筑。

  《条例》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江门实际,在有地方特色上下功夫,切实增强了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对侨乡历史文化建筑等特殊样式门楼号牌作出规定: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物或者其他经有关部门核定的有历史文化传承需要的建筑物,可以设置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门楼号牌。

  与此同时,《条例》在本省内地方立法中首个对城乡门楼号牌实行一体化管理,针对农村特殊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为便于农村房屋门楼号牌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房屋门楼号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照自然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布局编号;有道路、街巷地名的应当依据道路、街巷名称编号;原则上一块宅基地编排一个门楼号,独立分户的可以编制户(室)号。根据农村因历史等原因存在没有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情况,对农村申请门楼号牌需要提交的材料作特别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要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此外,《条例》还按照公安机关主管、有关部门协同、镇街协助的原则对政府有关部门的门楼号牌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发挥有关单位和组织支持配合作用作专门规定,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增强门楼号牌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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