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规定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集体户口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集体户口人员数量庞大,管理压力不断加大,如人才类集体户口人员结婚难、小孩入户难等问题尤为突出。同时,对于有本市户口或符合本市入户条件、但按现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仍无法选择落户。我市从2015年在全市各区街镇铺开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逐步解决一直受群众诟病的“集体户口结婚难、生育难”问题,为有效减少“人户分离”现象提供制度支持。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是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中探索创新,2018年3月1日,市发改委联合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4号),虽明确了政府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并对涉及政府公共集体户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入户地址的选择顺序、政府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的日常服务管理内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但对于我市其余3类的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和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则未有明确具体的管理规范,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对集体户口管理仅要求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原则性规定。为充分发挥利用我市各类集体户口的功能,我市在对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全面包含我市各类集体户口的管理制定,填补当前我市户口管理的政策空白,强化户籍管理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公安机关为集体户口主管部门,明确各区政府和省市两级人社部门、省教育部门分别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协同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协同负责做好集体户口管理。
(二)完善登记管理模式。对过去实行单一迁入登记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全面实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大变动”统一登记管理模式。
(三)明确设立条件、适用对象和管理内容。明确4类集体户口设立条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和政府公共集体户口适用对象基础上,明确工作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适用对象。在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管理基础上,确立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的职责和集体户口人员的义务。
三、创新情况
(一)《规定》的创新亮点。上海、浙江、山东等地集体户管理仅对工作单位集体户进行规范,我省暂未出台对公民拒不迁移户口处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之相比,《规定》一方面实现了对4类集体户口服务对象的全覆盖管理,另一方面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公民拒不迁移户口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对解决空挂户口问题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要发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兜底作用。针对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人员工作变动等造成大量空挂户口现象,且户口拒不迁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情况,省公安厅于2009年发文明确公安机关可作户口迁移处理。目前,我市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已覆盖各区街镇兜底,借鉴上海、浙江、山东等地的经验做法,将公安机关处理上述情况的户口迁移写入《规定》,增强政策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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