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人员,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可以在市内迁移户籍:
一、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入户基本资料(房屋产权证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外的其他共有人需提供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派出所核查原件及“一证办”信息;入住公租房的,收取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交复印件。户口簿中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须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只收取相应的户口簿复印件其他不需收取复印件,即可办理)
(一)申请人无自有房产,因工作变动迁移户口
1.本人的户口簿;
2.拟迁入地的单位集体户口簿;
3.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调工作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登记信息》。
(二)申请人户口在我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
1.市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2.本人的户口簿、《毕业证》;
3.招调单位集体户口簿(有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必须所有共有人到派出所签订协议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同意现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该自有房产内,并提供相关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三、办理时限(调查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属“第(一)类”情况,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属“第(二)类”情况,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拟改为当场办理)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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