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
一、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入户基本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交复印件。)
(一)在本市定居的华侨,提交以下资料:
1.市侨务局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3.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
4.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情况需要提供);
5.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第二点)。
(二)在本市定居的台湾同胞,提交以下资料:
1.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复印件;
2.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件;
4.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情况需要提供);
5.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第二点)。
(三)在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提交以下资料:
1.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复印件;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本人护照;
4.本人身份证件;
5.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第二点);
6.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必须所有共有人到派出所签订协议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正:同意现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该自有房产内,并提供相关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待我市户政部门审核完毕后,申请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时限(调查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五、咨询电话:0756—86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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