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6〕141号)。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
材料要求:申请人需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户口通知》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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